习近平总书记“4.26”讲话两周年专家研讨(四)以环境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推动长江大保护向纵深发展

发布时间:2020-04-29发布人: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

环境保护执法作为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也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管理制度与政策的主要手段。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是长江大保护向纵深方向发展的有力推手之一。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环境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不规范、环境执法监督机制薄弱等问题,需要从多个途径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长江大保护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地方环保政绩考核,强化长江大保护环境执法力度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地方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的环境质量问题,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也实施多年。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长江大保护相关地方环保政绩考核。在内容上突出地方环境执法工作和执法程序,把责任制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环境执法工作之中,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落实长江沿线各地方政府责任制的任务、目标、时限、责任等各项要求;在形式上突出对长江沿线各地方环保部门的考核,建立一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独立考核机制,环保系统考核指标系统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积极推动环保部门的定位和依法履责。

二、强化长江沿线环境执法稽查和督办

针对基层管理不力及执法中存在的推诿、拖延现象,强化对长江沿线的环境执法稽查。改变以往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形式,把开展长江沿线环境执法稽查作为工作重点和重要监督手段,采取明查暗访抓反面典型的形式,突出重大信访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及排污费征收。制定每年每季度的执法稽查方案,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严肃处理违法责任人。建立长江沿线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环境信访被动单位进行重点管理和诫勉谈话等制度,从而建立起长江沿线环境执法监督长效机制。

三、提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及能力

在环境执法中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多层次、多方位进行培训教育,比如德才方面教育、执法操作能力与政策业务素质等。对人员考核、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加大对长江大保护相关基层环保部门的财政预算投入,对环境执法的宣教设备应不断进行更新与完善,实现长江大保护执法手段的科学化,提高长江大保护执法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长江大保护相关环境执法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四、建立长江大保护“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将长江大保护环境执法由政府对企业单向管理的“一元结构”转变为执法机关、公众、企业组成的“三元结构”,建立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污染企业自觉守法、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三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完善长江沿线居民参与环境监督的机制,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索赔权;开辟各种渠道,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实行环保义务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人士的作用;全面开通长江大保护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完成“环境保护举报自动受理系统”的建设和联网,实行有奖举报,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使长江环境保护的公众监督权落到实处。提高长江沿线工业企业的环境自我管理能力,借鉴日本“公害防止管理者制度”的经验,在长江沿线工业企业内设立环保监督员,对企业原材料消耗、推行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建立对执法机关的报告制度;解决环保监督员的素质和资质保障、激励和惩罚机制、职责和义务,实现双重监管;试点取得经验后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强制实施。

(作者:姚红,南通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