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4.26讲话中,提出长江经济带减速面临的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包括“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深刻揭示了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的困境和难点。
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体系不协调
一是环境治理修复组织体系的不协调。长江经济带现有环境治理和修复基本还是建立在行政边界划分基础上的管辖和防治,这一方面导致了对环境治理和修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自为政的“分割化”环境治理修复体系。“分割化”环境治理修复体系在应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时,存在着诸多弊端:在行为上,着眼于本行政区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处理,忽视了流域情况下生态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和扩散性;在主体上,地方政府主导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修复,忽视了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源性;在机制上,强调上下级政府间纵向命令与执行,横向政府间的合作治理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分割化导致了绿色治理的“政府失灵”现象。
二是环境治理修复制度体系的不协调。尽管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定长江经济带在跨区域污染防治和修复上,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防治,但是没有明确实现统一的主体是谁,没有一个行政主体能为跨区域的环境问题直接负责。同一省份内部比较好协同,但是跨省的上下游协同就缺乏相应的主体,导致各地治理修复步调不统一、标准不统一,大量环境生态治理合作流于表象,缺乏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仍然缺乏有效的环境治理沟通协调机制。虽然沿江已经有了一些跨省环境共同机制,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制度化、组织化的跨区域部门沟通合作,包括环境数据共享、信息交互、治理和修复互通等组织化的协调沟通,也没有建立全流域整体协同、共同参与、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环境治理修复机制,包括健全统一规划、严格监管、法律护航的管理制度,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政策支持为补充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目前长江经济带已经建立跨域生态补偿的地区,也存在权力与义务边界模糊、补偿对象与标准难以衡量等问题。
二、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修复
近年长江经济带在生态修复方面进行了大量制度创新探索和尝试,率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红线管控制度,率先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环境经济政策,率先探索建立了考虑生态因素的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体系,有力遏制了沿江生态环境恶化的态势。但是尚没有实现长江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压倒性胜利。
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难点和突破点在于“共抓”。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关键是要加强改革创新战略统筹规划引导,树立流域生态共同体新理念,共谋绿色发展,共享环境生态信息,共同治理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构建具有特色、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共抓大保护”绿色治理新体系。包括要统一规划生态安全网、统一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和红线,建设一体化的生态基础设施、统一监测和监管生态环境污染、统筹进行污染管理和生态修复。建立高层协同的、针对流域生态修复的协商机制,以保证整体目标推进和各相关利益方面的协调共享。建立上中下游产业写作与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协同的跨区域联动机制。建立长江经济生态补偿与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相衔接的综合性奖补措施,按“谁受益谁补偿”以及奖优罚劣的原则,探索建立上下游区域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要建立统筹协调治理体系。成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委员会,研究建立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危机应对的统一行为规则,建立省级统筹、八市协调联动、县区乡落实的绿色治理体制机制,通过协商统一部署和推进空间规划、基础设施、生态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绿色合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政层级的污染联防联控体系、信息共享体系和预警应急体系,签订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建立协调机构和机制;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以排污许可为核心,以质量约束、总量减排为导向,把各地的建设项目环评、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网格化监管、双随机、绩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整合起来,构建一套系统完整、权责清晰、高效协同的纵向监管体系。
二是健全统一红线管控制度。要按照“守红线,留空白”的原则,从沿江地区发展现状出发,进行统一系统梳理,调整优化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地理信息系统,逐渐扩大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强化红线管控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以生态垂直监管改革为抓手,探索实施红线区域产业准入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沿江生态红线区域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于保护不力的地区,则按照规定核减补偿资金,并追究责任。同时逐步加大对恪守生态红线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守好生态红线的积极性。
三是要探索全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总量控制、配额分配试点,逐步建立沿江八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建设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完善用能权、排污权交易制度,结合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能耗必须等量或者减量置换的约束性条件,探索建立能源消耗总量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用能权审批制度。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主体,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PPP方式,支持第三方治理。三是探索长江经济带水质补偿机制。对沿江各市进行断面和取水口监测,如果出境水质大于入境水质,则扣罚当地生态基金用于补偿下游治污,同时治理良好的地区进行奖励性补偿。
四是要实施网络化环境监管执法。要加强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以环保工作垂直管理改革为契机,建立高效顺畅的指挥、监督、执行体系,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大力提升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要构建网络化监管体系。各地环境监管队伍按照属地重点监管和非属地一般监管,构建全面覆盖的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将流域作为整体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要统一监管执法标准。实现流域环境监管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程序,提高环境监管整体成效。
(作者:陈长江,南通大学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